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王心融)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事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6月10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暨“儒风济宁,红色物业”品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工作。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济宁市物业管理领域逐步扩大,行业发展初具规模,全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度、关注度不断提高,物业管理工作中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管理模式等也随之发生变化。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起草制定了《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于4月22日在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10日由市政府印发,从6月1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总共有七章、五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为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要求坚持党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的职责,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进行界定。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为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承接查验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业主自治,为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业主委员会人员组成、党员比例等事项。
第四章,社区物业管理,为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街道、社区居委会、社区环物委的职责。
第五章,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为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明确物业服务人在党建联建、公开公示等方面的职责义务,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履行和物业管理交接等事宜。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为第四十条至第五十六条,明确各方主体的物业使用与维护职责,在房屋使用、停车管理、装饰装修等方面注意和禁止事项,对维修资金管理和应急使用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为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明确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办法》的有效期限。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勇介绍,《办法》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主要概括,有以下4个亮点。
旗帜鲜明突出党建引领,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基层党建体系。济宁是全国城市基层党建示范市,我们按照中央、省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打造“红色物业”的要求,在《办法》起草过程中,积极征求并采纳了组织部门的意见,就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社区和物业企业党建联建作出了规定。
推进物业管理重心下移,落实社区物业管理职责。按照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管理体系、将物业管理融入社区基层治理的总体思路,在《办法》中明确了街道、社区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例如第三章明确了街道、社区在组织设立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等方面的职责,规定了在社区居委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明确了环物委的性质、人员构成、党员比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内有多个小区的,可以在各小区设立环物委小区事务组;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环物委的六大项职责。
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在实际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企业会在管理的每个项目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处理项目运营管理、与相关部门和业主的沟通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办法》在第二十九条将这一做法进行明确,鼓励物业服务人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并将我市探索开展的“项目经理接待日”活动写入《办法》,主动听取业主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业主满意度。
将物业管理纳入应急保障体系。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物业服务人员在小区一线为全市广大居民筑起了一道坚强防线,物业服务行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显现。《办法》在第四十二条特别规定,物业服务人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或处置突发事件时作出的决定、命令,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秩序,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目前,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达到1207家,从业人员6万人,营业收入达40亿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颁布,有利于提升物业管理法制化、制度化水平,推进‘红色物业’建设。”李勇表示。